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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1989年首先在省辖10个城市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1990年5月省环委会下达了《黑龙江省十城市环境质量控制目标(1990-1992年)》,考核指标共20项,主要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指标、噪声指标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1990年3月省环保局对省辖10城市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排列顺序是:齐齐哈尔、伊春、佳木斯、大庆、哈尔滨、牡丹江、鸡西、七台河、鹤岗、双鸭山。 (刘志嘉 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