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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县为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又作出新规定海

海林县委、县政府为了解决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1990年11月,又作出新规定:1.民办教师可以在县内调动;2.民办教师进修学习费用与公办教师一样对待;3.民办教师的工资、补助费按月发给,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挪用或截留;4.有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村里可为他们代耕或租耕;5.凡经县以上部门批准并享受国家补助费的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离退后,教龄满25年的,享受职前工资的60%,教龄15年以上不足25年的,享受职前工资的50%;6.参照公办教师的标准,为民办教师发放取暖费、医疗费、报刊费、班主任津贴;7.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死亡,同公办教师一样发给丧葬费;8.各乡(镇)、村不得向民办教师摊派各种义务工(随土地的除外),凡已摊派的要撤回。 (毕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