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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省人事厅提出“专业证书,管理补充意见 

为切实保证《专业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省教委、省人事厅于1990年6月1日在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补充意见:
    1.凡在我省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人才培养规划和实际需要,在落实承办学校和征得办班点所在地、市(哈市除外)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后,向省教委、省人事厅统一申报,由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厅进行审批。
    2.《专业证书》教育制度目前尚处在试点阶段,在办学规模上要严格控制。在试点阶段拟定每年审批两次,上半年4、5月份申报,6月份批复;下半年10、11月份申报,12月份批复,经审批后方能招生。开学时间分别为3月份和9月份,按学期进行教学管理。
    3.《专业证书》教学班实行全省统一入学考试标准。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编写入学考试复习大纲和复习资料;由省组织命题;各项考务工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科目仍按黑教委干教联字(1988)21号文件规定执行,如需加试专业基础知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自定。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录取,学员名单报省教委、省人事厅备案。
    4.《专业证书》班的生源应由委托办班部门负责组织,严禁通过新闻媒介播发广告面向社会招生;除特殊专业经省教委、省人事厅批准外,必须在本系统内招生,不得跨系统招生。
    5.省主管业务部门要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报考。对在校或已结业的学员,凡不符合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规定入学条件者,均不承认其《专业证书》的学历和使用效能。
    6.承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任意变更或削减课程门类和学时。省主管部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有权监督和检查学校对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对保证不了教学质量和达不到人才培养规格的学校要令其停止办班并承担一切责任。省教委、省人事厅每年将对全省《专业证书》班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7.当地有办班能力的学校和专业,应以本地办班为主,一般不允许再举办校外班。批准举办校外班的学校,必须是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均以承办学校为主。
    8.承办学校要加强学员的学籍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如实填写各科学习成绩和组织鉴定,学员结业后,学习档案要返回学员所在单位。 (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