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9年12月13日经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把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法制建设轨道。《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的责任,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明确了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受法律保护。《条例》在稳定党的现行生育政策基础上,对某些条款做了进一步调整。增加了优生优育内容,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照顾也作了新的规定。《条例》实施以后,为使广大干部、群众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经省人大有关部门同意,省计生委下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使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邹广建 林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