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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流动人口盲目生育得到控制 

1989年5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流动人口的定义,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同时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策、奖励处罚措施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省人民政府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于1990年11月12日正式批准了《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并统一印制和使用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登记证明》。由于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使我省流动人口盲目生育进一步得到了控制。 (邹广建 林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