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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七五”期间民族工作成绩显著 

一、地方民族法制建设得到加强。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下,我省民族法制建设在“七五”期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在此基础上,全省一部分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和市(地)先后制定了贯彻《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这样,我省的民族法规基本配套,民族工作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了既依靠行政手段又依靠民族法规来规范。调整和协调民族关系,有效地推动了民族工作,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七五”期间,我省还恢复了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新建和恢复了满、朝鲜、蒙古、鄂温克、赫哲、锡伯等民族乡(镇) 31个,全省民族乡(镇)已达68个,认定少数民族聚居村800多个,保证了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省政府在“七五”期间先后召开两次表彰大会,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430多个(其中110个单位和个人受到国家表彰)。在此期间,各市(地)、县也普遍开展了这一活动。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广泛地宣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使我省各民族间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巩固。
    二、民族经济有较大发展,少数民族生活得到改善。
    “七五”期间,我省民族地区的传统产业种植业和畜牧业得到较大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得到改善。据统计,1990年全省少数民族村粮食总产量达到19亿斤,比1985年增长30%,(其中水稻产量达9亿斤,占全省水稻总产量的1/10,创民族村历史最高纪录);1990年年末,大牲畜存栏头数12万头,比1985年增长35%;鲜奶销售量3.5万吨,比1985年增长40%;少数民族乡(村)企业在整顿中得到发展,总产值由1985年的1.6亿元增长到3.5亿元-比1985年增长1.1倍;民族地区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种植业与林、牧、副、渔、企等各业的比例关系由1985年的74比26变化到64比36;各种经营和乡村企业所占的比例上升了十个百分点。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也都有较快发展。“七五”期间,全省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人均收入由1985年的400元上升到600元,比1985年增长66.7%,第一次与全省农村人口平均收入持平。
    三、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事业得到全面发展,两个文明建设普遍提高。
    “七五”期间,我省民族教育事业得到巩固和提高,民族中小学545所,在校生达8万余人。“七五”期间用于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达690万元,使一些民族中小学的危房得到了改造,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加强,全省民族学校基本上实现了“一无两有”。在抓好办学基础设施的同时,民族学校的师资力量得到了加强,民族教育质量有一定提高。在此期间,我省为了培养少数民族较高层次的各类专业人才,于1988年举办了少数民族预科班,采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办法,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经复习一年文化后,考试合格后升入省属高等院校。三年来共招收少数民族考生120人。这一作法受到了全省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欢迎。据统计:“七五”期间全省有6000余名少数民族考生考入大专院校学习。与此同时,少数民族语文政策也得到贯彻落实,蒙古族、朝鲜族学校普遍加授了民族语文课,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了重视和应用。“七五”期间全省性民族文艺体育活动开展经常,各地认真挖掘、整理、提高、普及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和传统体育运动,使少数民族的文艺得到提高,传统体育运动得到普及,一些体育竞赛规则得到完善。“七五”期间全省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5次,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近年来我省少数民族选手在全国组织的民族文学创作、民族舞蹈比赛,电视音乐大奖赛、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项活动中,有11人荣获有关项目的金牌或获奖,为我省争得了荣誉。
    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全省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可喜成果。全省创建先进民族村活动稳步发展,三年来已有333个少数民族聚居村被评为“先进民族村”,占全省民族村总数的37%。民族地区卫生防病工作得到加强,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得到控制,结核病防治工作也有很大进展,少数民族群众身体素质得到提高。民族地区推广、应用农牧业生产适用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科技培训工作取得很大进展,近两年来,接受各种培训的少数民族农牧民达10万多人次。水稻旱育稀植,“抛秧”技术、玉米地膜覆盖种植、甜菜纸筒育苗、地膜覆盖西瓜种植、大棚蔬菜及黄牛改良、冷冻精液配种等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统计,“七五”期间国家拨给我省民族地区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共3286万元。其中:用于扶持民族乡村发展农牧业生产1019万元,占31%;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生产723万元,占22%;用于改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和兴办公益事业657万元,占20%;用于改善贫困民族乡村办学条件690万元,占21%;用于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普及科学技术方面197万元,占6%。此外,各市县政府也从地方财政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这些资金为民族地区经济启动注入了新的活力,发挥了效力,解决了民族地区许多困难。据统计,“七五”期间共扶持新建和改造乡镇企业66个;村办企业248个;新建和改建贫困地区民族中小学校舍31360平方米;为解决民贸网点“小、旧、破”问题,共维修和改建116处,计9600平方米。为少数民族农牧民解决生产困难,帮助近5万户农牧民解决种子、化肥、农具、牲畜等实际困难,使37500贫困户脱贫,并恢复了生产能力,脱贫率达65%;此外,还为一批民族村解决了小型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危桥、用电等实际问题。 (吴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