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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省政府于8月15日发布《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工资基金管理坚持统一计划、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监督支付的原则。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单位一律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手册》由各级劳动或人事部门签发,各级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监督执行。未经劳动或人事部门签发的《工资手册》无效,开户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规定》还明确指出: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企业,必须按批准的合法基数和比例,由主管部门预提工资计划(包括按工效挂钩规定应支付而未核人工资总额基数的工资基金),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核,列入《工资手册》,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企业随经济效益增减提取的效益工资及奖金,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考核和计算,并由同级劳动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按规定属企业所有的新增工资和奖金,可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储存,并允许跨年度使用,作为企业的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欠”;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等项工资性支出,均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项下支出,先提后用。
    《规定》还要求各开户银行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工资基金支付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有权拒绝超计划支付工资基金或其他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
    按照上述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在全省企业统一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并结合企业调整工资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自行增加工资和扩大范围的问题作了纠正,进而明确了工资管理权限和若干具体政策办法,比较有效地控制了一些部门、单位乱开口子增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两头占”和多设工资基金专户等混乱现象,全省企业工资、奖金管理秩序有所好转,促进了我省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开展。 (郑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