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省政府于七月十四日发布《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分五章三十条。这是我省多年来出台的唯一的有关社会劳动力管理的权威性政令。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劳动力管理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实行社会劳动力登记管理制度,城镇男满十六至五十周岁,女满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待业人员要求就业的,须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待业证》。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要求务工的,须持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介绍信,到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用工单位应按照先城镇后农村的用工原则,首先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特殊行业和工种,经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方可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用工单位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张榜公布、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用工单位应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严禁招用或雇用童工。用工单位招用或雇用年满十六岁不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危害、繁重的劳动。
    规定还明确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社会劳动力申报营业执照时,须查验《待业证》或《务工许可证》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各级公安部门在审批发放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寄住证》时,须查验《务工许可证》后,方可发给《寄住证》。
    规定的出台对强化城镇就业宏观调控,治理整顿劳务市场秩序,平抑新的就业高峰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部门认真贯彻了这一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劳动力实行了统一模式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了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和外埠进城务工人员的登记、审核、发证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同时对计划外临时用工和农村、外埠进城劳务人员进行了清理清退,腾出一些岗位安置待业青年,促进了劳动就业工作。
    (郑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