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安置23.8万人就业
1990年全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全省城镇共安置就业23.8万人,超计划安置4.8万人,待业率控制在3.5%以下。
1990年安置就业的去向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补员3.56万人,占14.9%;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补员14.65万人,占61.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置1.87万人,占7.9%;安置临时性工作3.74万人,占15.7%。
全省之所以能在经济环境不宽松,就业渠道不畅,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取得较好的安置效果,主要是继续贯彻落实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创建了适宜的兴业条件和就业环境。许多地方依据国家和省里的政策精神,制定出本地区具体的政策措施,从财政、信贷、税收和其他有关方面向就业实行政策倾斜,形成了社会各方面都抓就业工作,群策群力抓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就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以主管省长为首,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省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也都相应成立了工作机构,纳入了各级政府的办事日程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继续坚持单位包干的安置原则,把年度安置计划层层落实,实行目标管理并定期开展考核,从组织上制度上提供了保证。
各地各部门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大胆创新,开拓新的就业形式和安置门路。一是通过实行过渡就业,从政策上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到郊区农场进行劳动锻炼后择优安置回城就业,以减缓城镇就业压力,同时也有助于青年一代艰苦创业,自立自强。二是根据国家财力不足,就业经费紧缺,而社会个人持币量又很大的实际状况,通过集资就业的办法,把部分社会闲散资金融通起来用于发展生产,既解决了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安置了一部分青年就业。三是通过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新项目,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创名、新、优产品,增加经济实力,努力提高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的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 (郑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