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划定城乡贫困线标准
为了尽快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省民政厅、省农委、财政厅、城调队、农调队、农研中心和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对城乡贫困线进行了抽样调查和测算。省政府于1990年10月批转了省民政厅的报告,划定了我省城乡贫困线标准。
根据界定贫困线的基本原则,从我省气候寒冷,冬季漫长,生活消费相对较高的实际出发,按吃、穿、住、用、烧、杂六项,测算出城乡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标定出我省大城市贫困线为月人均生活费55元,中等城市贫困线为50元,小城镇贫困线为45元;农村贫困线年人均收入300元。
按照测算标定的城乡贫困线,划定的贫困县、乡(镇)、村的具体标准是:
贫困县:贫困户占40%以上,贫困村占35%以上,贫困乡(镇)占30%以上,三者居其一;连续三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在350元以下;财政自给率在60%以下。
贫困乡(镇):贫困户占50%以上,贫困村占40%以上,二者居其一;连续三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
贫困村:贫困户占60%以上;连续三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
划定县、乡、村、户的贫困线,便于上级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扶贫,并在发展经济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使其得到实惠,得以休养生息。 (省民政厅史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