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关于区分当前企业生产经营中违纪与非违纪界限的十二条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搞活企业有关政策的落实,保证经济工作中的党性原则和社会主义方向,本着该支持的坚决支持,该管严的一定管严的原则,为区分企业当前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几个违法与非违纪的界限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销售承包、采购奖励与借机捞取好处、谋取私利的界限。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各种形式的销售承包和对购销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是允许的;但是,为了个人捞取好处,销售、采购低劣和假冒产品、商品,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坑害消费者的,属于违纪。
二、购销业务中的让利与收受“回扣”的界限。按国家规定,在购销业务中企业间互相让利是允许的,但不允许个人拿“回扣”。购销人员和企业领导者在购销业务中获取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必须如数交给本单位,单位视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是允许的,但是,个人私自接受“回扣”不如数上缴的,属于违纪。
三、承包、租赁者的合法收入与以权谋私非法所得的界限。企业承包、租赁者按合同兑现收入,是合法的。即或合同的所确定的承包、租赁基数偏底,承包、租赁者收入过高的,也不能视为以权谋私,不能追究承包、租赁者的责任;但是,承包、租赁者采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虚盈实亏等手段,骗取收入、中饱私囊的,属于违纪。
四、正当奖励与滥发奖金、实.物的界限。企业按上级规定或合同计发的奖金,是允许的;但是,企业违反上级规定或合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滥发的奖金、实物,给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的奖金(包括“红包”)、实物、以及企业内部“以下奖上”的,属于违纪。
五、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招待与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界限。企业在正常经济活动和企业交往中,可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量的招待费,由企业厂长(经理)或主管领导严格审批,本着“必须、适度、节约”的原则,给予客商、客户必要的招待不属违纪;但是,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私事花公款宴请的,属于违纪。
六、赠送纪念性物品与送礼行贿的界限。企业为了宣传产品扩大企业知名度,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在经济活动中向客商、客户赠送金额较小、数量不多的纪念性物品,不属于违纪;但是,企业借各种机会、各种理由,向个人赠送高档贵重物品,或者用公款、公物以个人名义送礼的,属于违纪。
七、正常串换、销售原材料与非法倒卖的界限。企业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家分配的不适用的原材料(除国家专营的物资以外)自行串换或进入市场销售来调剂余缺,是允许的;但是,经营者利用价差,非法倒卖,损公肥私,或偏亲向友,以协作为名个人从中捞取好处,属于违纪。
八、改革中的失误与严重官僚主义的界限。企业经营者为了搞活企业,采取一些改革措施,在实施中因缺乏经验而产生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但是,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违纪。
九、科技人员正当的咨询服务收入与损公肥私,非法所得的界限。企业的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为外单位提供政策允许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按照政策规定个人获取的收入,是正当所得,应予保护;但是,科技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违反政策规定损害本单位权益,不经单位批准,擅自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活动获取收入的,属于违纪。
十、厂长(经理)正常行使职权与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界限。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应该给予支持。厂长(经理)依照有关规定和厂规、厂法实行严格管理,按程序处理职工的违纪问题,是正常行使职权;但是,违反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搞任人唯亲、私招滥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滥惩乱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甚至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属于违纪。
十一、因调整政策出现的问题和明知故犯、违反政策的界限。企业执行省委、省政府搞活经济的政策规定,或企业执行当时政策规定,后来因政策调整而出现的问题,只要个人没有贪污受贿、中饱私囊、违法违纪的,一律不追究企业领导和执行者的责任;但是,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事情,仍然我行我素,或者擅自作出违反政策决定的,属于违纪。
十二、正常管理监督与勒卡企业的界限。企业主管、经济杠杆、经济监督等部门及工作人员,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搞活企业的政策规定,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加强管理监督,是应当的;但是,借行使职权之便谋取私利,向企业吃、拿、要、报,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的,均属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