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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发展

  1991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同时,相应地改变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内容,从而使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在检查的方式、方法上,变以往阶段性、大规模突击性检查为经常性、多样化检查。一是坚持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开展检查为主,突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侧重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充分发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作用;三是把执法检查紧紧与本部门工作相结合,避免检查与实际工作相脱节;四是坚持边查边改,提高执法监督检查的质量。在检查的内容上,侧重了对行政执法部门自身的检查,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程序及执法质量等有关方面的检查,按照行政执法合法、高效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以保证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实施。仅省政府法制局就采取单独、联合等形式,分别深入到全省40多个市地县和农场进行了18次检查,先后检查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旗法》、《国徽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条例》、《非金属矿产开采管理办法》等9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并配合省人大农林办对省直农口11个厅局的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地两级政府从加强对各级行政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入手,狠抓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据统计,1991年省政府法制局代省政府共处理备案145件,其中,省政府向国务院备案49件,各市地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备案96件,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3件,分别以省政府名义责令废止和自行撤销等形式做了处理。在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规定》的要求,普遍加强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一些地市和部门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案件督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和《行政执法定期汇报制度》。 (杨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