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为我省两个基层法院和三名法院干警记功
1991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给1991年6月至8月间我国部分地区遭到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时奋力抗洪救灾、做出积极贡献的法院和法院干警记功,并通令嘉奖。我省塔河县人民法院被荣记集体二等功,该院院长孙军、副院长高喜国、法警孙文昆被荣记个人二等功。
1991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给兰西县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以表彰我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在改善外部执法环境和内部执法条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大胆探索新的审判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