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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字[1990]第1号、高检发民字[1991]1号通知要求,为了适应实施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需要,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务委员会六届一0四 次会议同意、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黑编[1990]33号文件的批准,1991年7月19日,在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民 事行政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是省人民检察院主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查办理当事人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二审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申 诉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案件。(2)审查办理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审 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经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3)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控诉,并对民事 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4)负责对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搞好调 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5)掌握 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动态,办案执法、业务建设、干部思想等方面的情况,为省院领导当好 参谋助手。 (杜锡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