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牡、佳三市检察院和绥化地区检察分院分别向本市地烟草专卖分局派驻检察室
为了使全省烟草行业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国家《烟草专卖条例》的贯彻实施,及时有效 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91年3月11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了黑检发[1991]第25号文件 ,决定在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烟草专卖分局派驻检察室。双方商定:按照 地域管辖的原则,各派驻检察室负责办理、参与办理以及协调办理本地区烟草行业(包括卷烟厂、复烤厂、 材料厂)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案件;各检察室设在烟草专卖分局内,与烟草专卖 分局的内设机构相同,属独立的处(科)单位;各检察室系本市、地的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曲登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