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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起司法行政复议案件在哈审结

  1991年6月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做出了关于撤销该区公证处出具的赵慧中房产公证书的决定。当 事人白哲不服此决定,于6月13日向哈尔滨市司法局提出复议申请。经市司法局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行政 复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此案。立案后,哈尔滨市司法局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细致的调查核实工 作。经调查,当事人白哲于1990年8月份在道里区公证处为其母侯水心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并向公证处提供了 赵慧中的产权证明书、赵慧中之女白淑秋的弃权证明书以及白淑秋的户口抄件等材料,道里区公证处于1990 年10月22日出具了赵慧中房产由侯水心继承和侯水心将此房产赠与次子白哲的公证书([1990]哈黑证内字 第600号、601号公证书)。事后,道里区司法局经审查发现被继承人赵慧中与继承人侯水心系妻妾关系,丈 夫白文清已于1982年死亡。赵慧中生有一女白淑秋,侯水心生有二子一女系白石、白哲、白薇。赵慧中与侯 水心之间无法定继承关系,道里区公证处的[1990]哈黑证内字第600号、第601号公证书存在错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 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的规定,于1991年6月3日作出《关于撤销赵慧中房产公证书 的决定》。
    哈尔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被继承人之女白淑秋声明白哲向公证处提供的白淑秋弃权证明书 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赵慧中与侯水心系历史遗留的妻妾关系,两人之间无法定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 ,做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1、维持道里区司法局关于撤销赵慧中房产公证书的决定;2、道里区公证处在办 理[1990]哈黑内证字第600号、601号公证时所收费用退还申请复议人。此复议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白哲。 此案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例。(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