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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强、康志国伤害案

  侯志强,男,40岁,原系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城西街个体户。康志国,男,24岁,无职业。侯志强曾 因欲违章建房,申请房基地未获批准,对主管人姚维国不满,图报复放火将姚家柴禾烧毁,被判刑5年。刑满 释放后,侯不思悔改,仍伺机报复姚家。曾唆使陈某往姚家水缸内投毒和让刘某报复姚家,因陈、刘二人拒 绝而未逞。1990年5月间,侯志强在哈尔滨市结识了康志国,以2000元报酬雇用康对姚家报复,康表示同意。 二人在哈尔滨市购买了浓硝酸等潜回兰西县,侯与康窥视了作案地点,辨认了姚的次子姚军武。康志国于同 年7月31日8时许,在兰西县乳品厂附近的路上,将姚军武截住,将事先装在罐头瓶内的浓硝酸,先后扬在姚 的脸、身上和颈、胸部,致姚军武左眼睑、鼻及左手全部坏死,终身残废。此外,康志国还于1988年8月至10 月间,伙同他人在哈尔滨制氧机厂、昌盛塑料制品厂商店等地,盗窃作案3起(其中未遂1起),盗得铜、泡 沫垫子等物总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销赃后康得款420元。1991年4月6日,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 定侯志强犯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康志国犯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志强、康志国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侯志强、康志国死刑。侯志强、 康志国被依法处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