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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立年杀人案

  胥立年,男,36岁,原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电业局塔河发电厂保卫科干部。1991年1月5日晚6 时许,胥立年与本厂的赵胜义、刘喜军等人酒后到本厂保卫科办公室玩麻将。胥立年与赵胜义因算输赢发生 争执。当夜11时许,胥立年持“五四”式手枪开枪将赵胜义、刘喜军打死。随后,胥窜至王树先、田建凤、 吴凤德家,分别开枪将王树先、田建凤、吴凤德打死,将王树先之妻戴某击伤,向李某开一枪,未击中。 1991年1月20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胥立年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胥立年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法院于1991年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胥 立年死刑。胥立年被依法处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