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超惯窃案
潘文超,男,23岁,无职业。1988年12月至1989年12月间,潘文超在鹤岗市委、鸡西矿务局、双鸭山矿 务局、大庆石油管理局、佳木斯市政府等地,以撬门压锁等手段,先后作案13起,撬开办公室104个,办公桌 209个,盗得人民币41232.36元、国库券7000元、奖券9025元及录相机等大量物品,盗窃财物总价值折合人民 币68816.22元。199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潘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潘文超服判,不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审定罪不妥,于1991年12月6日撤销原审判决中对潘文超的定罪部分,认定潘文超犯惯窃罪,依法 核准潘文超死刑。潘文超被依法处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