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强抢劫案
方强,男,15岁,原系哈尔滨轴承总厂第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1989年11月至1990年6月期间,方强在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理治街和香坊区、香坊公园等地持剔骨刀抢劫作案8起,抢得人民币30余元,抢劫中 致4人重伤,1人轻伤。1990年2月14日8时许,方强将邻居的7岁男孩李佳骗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2号楼内 的自己家中,用绳子勒死,将尸体扔到一居民家棚子内,然后给李母写了一封索要人民币4000元的匿名信, 放到李家门口。当晚,李佳尸体被发现,方勒索钱财未成。1990年6月8日晚10时许,方强流窜到哈尔滨太平 区菜市场,尾随妇女王秀芝至太平区新乐小区1号楼内,在一楼至二楼的缓台处,方持剔骨刀对王威逼行抢, 王与其搏斗,方朝王的胸、腹、颈等部位连刺40余刀,当即将王刺死,抢得人民币2元。1990年12月14日,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方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