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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贵泉贪污案

  周贵泉,男,32岁,原系黑龙江省农垦文桦彩色摄影扩印公司购销员。1985年12月至1990年2月,周贵泉 利用其在广州、深圳市为本单位购买照相器材之便,从本单位的购货款中先后提取现金计人民币111319.66元 ,除为本单位购买4台尼康照相机和1块摄像机电池等用款17146.60元外,所余94173.06元均被其用以购置高 档消费品和吃喝、游玩以及嫖娼等。案发后,缴回赃款、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7547.48元,造成损失6.66万 余元。1990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认定周贵泉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贵泉 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月1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1日核准周贵泉死刑。周贵泉被依法处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