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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柱贪污、诈骗案

  赵建柱,男,22岁,原系黑龙江省绥棱县制米厂出纳员。赵建柱在任黑龙江省绥棱县制米厂出纳员期间 ,于1985年8月至1986年12月,先后采取从银行提取现金不记帐、支出重复记帐以及盗用库存现金等手段,共 贪污人民币86170.96元;赵建柱还在交出出纳员工作后,采取利用私存的空白支票偷盖财务人员名章和骗借 支票等手段,诈骗人民币7万元。赵建柱将贪污、诈骗的赃款提供给他人10.7万元用于赌博输掉,其余 49170.96元被赵建柱借给他人和自己挥霍用掉。案发后,缴回赃款72807元,尚有83363.96元无法追回。
    1990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建柱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建柱不服,向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建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大数额公共财物 和虚构事实骗取巨额现款,分别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赵建柱用贪污诈骗款为他人提供赌资及自己挥霍,情 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赵建柱认罪态度较好及部分贪污犯罪时未满18岁的具体情节,对其可不立即 执行死刑。故于1991年7月5日撤销原判中对赵建柱贪污罪的处刑部分,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 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其诈骗罪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罚,决定执行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