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省政府决定从1991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于改善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这次开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原来征收的建筑税比较,主要有四点不同。一是征税范围扩大了。《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来源渠道,都属于征税对象。二是计税基础不同,建筑税是以自筹投资为计税基数,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基数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三是实行差别利率,即对不同行业的不同项目和同一行业不同规模的项目,规定实行0%、5%、10%、15%、30%五个档次的税率,对于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轻税政策,对于一般项目采取中税政策,对于搞楼堂馆所项目和控制发展项目课以重税。四是采取源泉控管办法,即建设项目要持税务部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纳免手续,到发证机关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后,方可建设。对没有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拨款、贷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城建、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施工事项。(孙云凌 曹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