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发展的15条价格政策规定
一、实行倾斜的价格政策,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一)尽快解决我省粮食、煤炭、木材等基础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属于国家管的价格,积极工作,争取国家早出台。对于暂时不能调整或调整后价格仍然明显不合理的,可从计划内外指标和价外基金等方面给予考虑。属于省管价格,要主动疏导,积极理顺。力争使基础产业逐步增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二)对列入我省产品发展序列中优先发展的产品,要优先考虑,尽快理顺,制定有利于生产发展的价格。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限制和停止生产的产品,制定惩罚性的价格,使生产者无利可图,促进企业在产品上更新换代。
(三)对企业在调整产品结构中试制投产的新产品,允许企业自定试销价格,试销期一般为二年,期满后,再按价格管理权限定价。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结构调整。
(四)对我省短线产品,如盘条、轻轨、生铁、某些化工产品等,价格都要理顺到位,不做亏损价格,增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二、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增加我省拳头产品的生产。
(五)对我省的奶粉、白糖、特种钢材、亚麻制品、纸袋纸等拳头产品,属于国家管价的,争取国家下放部分品种,由我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属于省管价的,制定既有利于增加生产,又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价格;属于指导价的,适当扩大浮动幅度,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制定价格。
(六)对于获得国家、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优质加价,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三、实行鼓励的价格政策,促进地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七)对与外省同质、省内生产能够基本满足市场需要的部分棉纺织品、普通白酒、啤酒、肥皂、洗衣粉、火柴、毛毯、铝制品、牙膏、玻璃等产品,通过适当调整差率、征收调节基金等办法,促进商品按正常渠道合理流通。
(八)对按计划内原材料定价的产品,因使用计划外原材料而造成亏损的,可采取加原材料差价或制定一次性价格等办法解决。
(九)对以外销为主的产品,本着销得出去的原则,参照外省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合理制定价格。
四、实行宽松的价格政策,扶持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展。
(十)对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定价品种外,一般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三资”企业可比照国内同类企业,享有相同的价格政策。
五、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
(十一)对出口商品,本着协调一致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最低限价,防止外贸企业竞相压价。放开部分边贸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价格。
(十二)对进口商品,属于国内生产已经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可通过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等办法,严格限制进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要按照与国内商品同质同价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对其它商品,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六、实行放开搞活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十三)把原省管的散白酒等产品价格下放到各地,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调定价格。
(十四)对一九八九年以来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权限上管一级的品种和压缩进批差率的商品,继续执行一九八九年以前的各项政策规定。
(十五)通过继续压缩口粮以外的平价粮油销量;口粮内部分品种实行串换,增供中价大米;试行国营商业参与经营议价猪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等办法,减少财政用于价格的补贴,搞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