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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食服务等行业推行行业价格管理

一、行业价格管理的职责。 1.监督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2.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本行业价格及收费标准;3.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供求,指导企业对某些放开商品和收费标准制定协约价格;4.协调行业内部价格争议;5.协助物价部门查处行业内部的价格违法案件;6.向物价部门提供行业价格资料和价格调整的建议;7.组织行业成本调查,开展行业价格信息服务工作;8.受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委托,代物价部门征收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 二、行业价格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设行业价格管理处,负责全省的行业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业务部门相应设立科(股),负责本地区行业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业价格管理范围。按价格管理权限,管理全社会属于本行业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价格及收费标准。 四、行业价格管理的权限。1.向各级物价部门提出调整国家管理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审定意见;2.指导企业按有关规定直接制定指导性价格和收费标准;3.视市场调节价格和收费标准的重要程度,制定行业内部协约价格;4.受同级物价部门委托,查处限额内的价格违法案件。 五、行业价格管理机构与物价部门的关系。1.各级行业价格管理机构,业务上要受同级物价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2.行业价格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应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对调定不当的价格、收费标准和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同级物价部门有权复查、纠正;3.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罚没收据和证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罚没款经同级物价部门缴当地财政。4.在委托权限和程序内,由物价部门承担行政复议和诉讼责任;超出委托范围、权限和程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责任。5.由各地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协商,从罚没款中解决行业价格检查的经费。(秦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