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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统计法规—《黑龙江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审议通过

  经过几年的努力,《黑龙江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已于1991年10月30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主要是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完善制裁机制,理顺法律关系,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以补充和完善,是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统计条例》共分五章,26条。《统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解决报表多滥、数字虚假、监督无力、协调不灵等问题将起到重要保障作用。是加强我省统计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刘春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