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发关于加速畜牧业发展的决定
1991年1月29日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对畜牧业发展的目标,方针、政策和措施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中指出:“八五”期间,要大力发展奶牛生产,稳定发展家禽、羊、肉牛,力争二至三年内实现猪肉自给。生猪经营要逐步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对经营者,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统一收税、凭证销售。对禽、蛋、肉牛和菜牛,仍实行多渠道经营,价格随行就市,对羊毛继续实行三条渠道经营。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畜牧业,各地要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支持,逐步改善目前畜牧科研和推广手段落后的局面,要根据本地财力,逐步提高基层兽医人员的补贴标准,适当增拨技术推广经费,改善畜牧业的基础设施。坚持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在鼓励发展家庭畜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适度规模饲养。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解决发展畜牧业资金,增加畜牧业贷款比重,牧区应为20—30%,半牧区15—20%,农区10—15%,并做到专款专用。各市、县和国营农牧场要从养地基金中每亩提取五角以上,作为畜牧业资金。对生猪屠宰税、草原管理费、羊毛技术措施改进费、猪禽防疫费,要认真收缴,严禁截留或挪用。要逐步提高饲料地的比重,到1995年,力争达到饲料地面积占耕地面积5%,要把国家定购粮食的副产品纳入统一计划,重点用于保证大中城市和重点饲料加工企业。饲料工业要纳入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规制,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大中小结合,城乡配套发展的加工体系。各市县应本着产加销一体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畜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理顺生产、加工、销售等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整体配套,运行协调和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畜产品生产基地。(胥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