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农机作业收费作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省农机作业收费价格的宏观管理,1991年12月24日,省农机局、省物价局和省农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机作业收费作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各地(市)农机局、物价局和农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机作业收费价格;农机作业收费价格构成为九项,即折旧费、资金占用费、油料费、大修提存、日常维修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更换轮胎提存费和利润;给出了链轨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轮式拖拉机单位作业量收费基础价格计算表。该办法具有5个特点:1、农机作业收费价格权限由过去的省级下放到地区级,并且允许县级有10%的浮动。这样使各地在省大原则的指导下,能够制定出适合本地的作业收费价格,做到了管而不死,放而不乱。2、缩短了折旧年限。链轨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18、19年缩短到12、14年,加快了农机更新换代的步伐。3、给出了轮式拖拉机作业收费价格计算方法,添补了我省的空白。4、作业收费价格构成由原来的七项增加到九项,即增加了资金占用费、更换轮胎提存费,使构成更趋于合理。5、成本利润率由原来的10%提到12%,有利于调动农民办机械化的积极性。(林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