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发展乡镇企业的13条优惠政策
1991年1月24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制定了13条鼓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
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其来源是省财政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从1991年起增加500万元,并逐年递增10%,省以下财政,每年从可用财力中拿出1%以上。作为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乡镇企业新增税收额中,原规定用于农业部分,主要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
在税收上实行倾斜政策。进行“税利统算,核定基数,超基数金额留用或按比例分成试点。对乡镇企业税收减免,实行一事一议,实际掌握可放宽,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综合提取率不得少于6—8%。
大力推行股份合作经济。实行农民集资、合股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等办法推行股份合作。凡提取公共积累,将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合股企业,可按集体企业对待。
对乡镇企业所需的原材料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对乡镇重点骨干企业,要纳入各级生产、建设计划、给予必要的保证。
各部门要发挥我省大工业优势、实行以城带乡、以大带小的方针,支持乡镇企业。城市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都要定点扶持一两个乡镇企业,扩散一种产品或一个车间,一包五年不变。
维护乡镇企业利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准平调、上收或改变乡企性质。收缴乡镇煤矿的维简费,金额返给企业,超标排污费,80%用于治理乡企的环境污染。要降低乡企砖厂矿产资源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搞活乡镇企业流通。对供销人员实行销售承包、费用包干、可以支付推销服务费。
乡镇一级企业办公人员,用收缴的管理费开支、原是农民的享受集体职工待遇。对评为省级优秀乡镇企业家或产值超百万、利税超十万元的厂长和有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可用“农转非”指标转为吃商品粮。(王成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