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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征收平板玻璃地方建材发展基金制度

  1991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征收平板玻璃地方建材发展基金的通知》。从1991年5月1日起,由省外及国外进入我省的平板玻璃,除国家调拨和省内不能生产的特种玻璃外,每重量箱征收人民币20元,作为地方建材发展基金,其中扣除铁路部门管理费5元后,全部上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谷清泉 王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