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颁布基本建设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

  省计委、建委、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建材局、物资厅、建设银行于1991年3月16日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建设和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指出:凡省内使用水泥的单位,在“八五”期间散装水泥使用量要达到水泥总使用量的40—70%;距水泥厂在百公里之内的建筑工程单位原则上要100%地订购散装水泥。(王奇明 王 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