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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供水公共交通调整价格

 我省城市供水、公共交通的现行价格是在50年代价格基础上确定的,虽经过一些调查,仍然偏低,供水价格低于成本价的65%左右。而几年来供水、公共电汽车用电、燃料、投料、人工费用等上调了2.5倍,由于价格不合理,致使供水和公共交通企业常年亏损,需财政补贴度日,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省物价局、省建委根据各地物价、建委调查报告提供的情况和市政府的意见,做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调整供水、公共交通价格报告,经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批准对我省供水、公共交通价格做一次调整。1.调价原则:根据国家对物价改革精神,考虑群众及用户的承受能力和维护社会的安定,这次价格调整的原则是在努力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对生活用水保本,工业用水略有微利;公共电、汽车仍控制在低于成本水平线上,在保持地方财政补贴金额基础上,调整市区内公共电、汽车零售票和月票价格(学生月票暂不调整)。2.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的供水、公共交通价格的调整,由各地市城建、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条件,共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3.调价后齐齐哈尔等9个自来水企业可增收3577万元;哈尔滨等12家公共电、汽车企业可增收4212万元。(邵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