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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通过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针对目前环保工作中存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法》,落实基本国策,实现我省环境保护十年规划目标,作了如下决议:
    (一)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把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要严格执法,切实搞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经常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要开展宣传周活动。各类学校都要结合有关教学内容,适当安排环境保护知识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污染严重单位的负责人,有关部门要组织学习或教育,提高环境意识,责令制定治理计划和措施。
    (三)落实环保治理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及有关资金渠道的规定,对没有落实环保资金渠道的要查明原因,限期解决。各级财政要保证环保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过去收缴的排污费用于环保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的要逐年退还,对应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必须按期缴纳,应返回给企业治理污染的补助资金要按期返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环保资金的审计。
    (四)防治工业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大气、水域、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公害的监测和防治。各市、县和企事业单位,对污染源都要制定出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和办法。跨地区、多部门治理的水系,综合治理、区域治理的项目由上级或当地政府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明确参加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加强环保工作队伍和基础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环保的基础建设,尽快解决环保监测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加强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提高环保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环保设备不准生产和使用,已安装使用的环保合格设备不准无故停运。
    (六)加强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污染严重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限期内解决不了的,可采取果断措施或关、停、并、转。新建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做不到“三同时”的不准投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破坏环境的举报,政府要及时查处。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检查环保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依法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一些污染严重的问题,推动环保工作深入开展。(刘志嘉 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