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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粮食定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1年初,国家对粮食购销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据此,我省粮食部门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认真总结以往粮食收购中的经验教训,起草了具有法制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黑龙江省国家粮食定购暂行办法》,经省法制局协调修改定稿,于6月6日以邵奇惠省长签批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颁布施行。《定购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省的粮食定购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定购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完成定购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是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由此进一步增强了各级政府和粮食生产者的国家和任务观念。《定购办法》适应了搞活粮食流通的客观要求,规定了各地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可以开放市场,多渠道经营,还规定了建立各级储备制度,为搞活流通,储粮备荒,变我省粮食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定购办法》还规定了完成定购任务的保购系数和用途,以及对受灾农户承担的定购任务予以适当减免的政策。对接收服务、质价政策等方面也都做出明确规定。《定购办法》颁布以后,受到各级政府和粮食生产者的普遍欢迎,在实际执行中收到很好的效果。1991年在我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国家定购任务,损失率只有2%左右。(张占华 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