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黑龙江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业经1991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根据当前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制订的,共6章33条。其主要内容是,对钢材、生铁、铜、铝、煤炭、木材、重油、硫酸、水泥、汽车、电线、橡胶、轮胎等41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实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各级物资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物价、财政、税务、银行、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凡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必须领取物资管理机关下发的“准许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批件”后,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交易场所由物资管理机关主办,其他部门举办经物资和工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政府审批。规定还对经营单位管理、交易场所管理、交易活动管理和处罚等做了具体的要求。这个规定的颁布,对于提高物资部门在流通领域中的地位,发挥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社会生产资料的职能提供了重要保证。(韩伟光 刘熙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