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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工学校工作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职工学校的作用,加强对全省职工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省教委、省总工会于1991年3月27日联合发出《黑龙江省职工学校工作暂行规定》:职工学校是一种多规格、多层次、多功能的职工中等教育机构,是职工培训的重要基地。其基本任务是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初中等文化教育、技术培训、岗位培训等。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工学校,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设专职校长和副校长。在办学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建立党组织、建立相应的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班委会等组织,以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工学校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安排教学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实行教学、生产和社会服务相结合。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充实试验室、生产实习基地、图书室和阅览室。职工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完成思想教育和教学工作任务,做到教书育人。专职教师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教师同本单位行政科室技术人员在晋级、调资、奖励、福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学员在校期间,要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各项制度;努力学好文化、技术(业务)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能掌握本岗位、本工种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合格人材。学校要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入学、学籍管理、成绩考核、学员出勤、奖励和处分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立案归档。(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