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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正式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

  根据新闻出版署《加强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1991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全省与全国各地一样正式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书刊印刷定点制度,是加强和完善书报刊印刷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在全省整顿清理书报刊印刷企业、重新换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基础上实行的。书刊印刷定点制度规定,各出版社、期刊社的正式出版物应委托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制。委托当地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可凭发排单、登记证;委托当地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单位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委托外地定点单位印刷,须经委印和承印双方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不得承印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首批229家书刊印刷国家定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书刊国家定点单位企业名及在全国正式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的通知》,黑龙江省共有书刊印刷国家定点单位8家。他们是黑龙江新华印刷厂、黑龙江新华印刷二厂、佳木斯印刷总厂、牡丹江市印刷总厂、哈尔滨印刷一厂、黑龙江省肇东印刷厂、绥化市印刷厂、齐齐哈尔第一印刷厂。此外,还有10家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169家印刷企业获得书报刊印刷许可证,182家铅印室、印刷厂获得内部印刷许可证。(李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