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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政府于1991年5月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所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同时积极提倡和稳步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渠道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为稳定和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要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逐步改善住房等生活条件,安排好待业子女。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为农村培养卫生技术人员,不断壮大农村卫生技术队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省卫生厅会同有关厅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心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关于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关于举办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及《关于我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初级以上及乡镇企业六站人员职称晋升问题的通知》等四个实施细则,全省有65个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方案。(董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