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91]53号《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省卫生厅与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执行的范围和对象为在农村乡(镇)(不含县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具体条件是对新分配到农村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可直接执行其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对已经在农村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在现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从城市(含县级市和县镇)自愿到农村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其工资向上浮动一级;上述人员享受浮动工资满8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可转为固定工资,并在固定后的工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董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