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新政策
省劳动局于1991年下半年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新政策,并印发各地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行承包的企业和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凡是具备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工资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试点。对经营、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地市、部门原则上实行工效总挂钩的办法。
二、采取多种挂钩形式和办法,对经济效益,行业特点各不相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挂钩形式。①具备条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不能同上缴税利挂钩的,可推行同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和其它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②建筑安装企业推行“百含”和税利及其它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的办法。⑧产品品种单一,而社会需求量大、供产销正常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④饮食、服务业可采取分成工资或提成工资同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的形式。⑤对亏损企业可采取工资总额同减亏或亏损补贴指标挂钩;对微利和亏损企业还可采取定额挂钩,分档增提工资,最高限额封顶的办法,不实行按比例浮动。
三、完善工效挂钩比例的确定办法。①有可比性的同行业的生产企业,采取横向比较的办法,选择有可比性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平均先进水平为基础进行核定,低于平均先进水平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1:06;实行同实物(工作)量、其它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的企业同经济效益挂钩部分的浮动比例按上述办法核定;同实物(工作)量挂钩的工资含量系数确定时,以不低于应达到生产能力的80%的产量做为销售量平均水平核定,并实行统一的工资含量系数;②经济效益不能进行横向比较的行业或部门的挂钩企业,按平均上缴利、工资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的横向比较办法确定浮动比例,可以以本地区(市、县)、部门的平均水平为基础核定,其中有两项指标低于平均水平的浮动比例一般不得高于1:06;③对实行同上缴税利挂钩的生产企业,其工资总额和上缴税利基数不倒挂的,在确定浮动比例时应适当照顾,其挂钩的浮动比例可略高于1:07,最高不超过1:0.75;④对实行同实物(工作)量、“百含”形式挂钩的企业,超额完成核定的实物(工作)量或产值基数10%以上的,可适当核减其工资含量系数,核减的幅度应控制在5%—30%以内,以保证企业的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实行同实物量挂钩的企业,其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有经济价值、能增加经济效益的高质量、高规格、能替代必须进口或能出口创汇(计划外)的,其工资含量可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0%—30%以内。
四、改进挂钩浮动办法。原则上实行“环比”办法,对潜力较小的老挂钩企业、微利企业以及情况特殊不宜采用“环比”办法的挂钩企业,可实行“定比”试点办法。据统计:到1991年年底,全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已达3,371户,职工122万人,分别占国营企业总户数的23.1%和35.3%。(高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