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就业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省劳动局于7月提出工作意见,并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各地执行。
1、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力量,依法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制止和纠正各种侵权行为。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进一步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企业产品鉴定、质量计量定级、质量奖管理等项工作,逐步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2、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优惠政策,增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后劲。各级政府在管好用好省下拨专项就业经费的前提下,视财力可能予以安排适当的周转借款。各行政、事业单位从1991年起每年从财政核定的行政事业费中拿出1%,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安置待业青年的经费;企业单位按年工资总额的2%,从税后留利或公益金、福利基金中列支,作为本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就业基金。
3、金融部门在安排信贷计划时,对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需符合政策的合理资金,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对生产名优产品、生活日用必需品、本小利微产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需主要物资,有关部门也逐步列入物资供应计划,予以适当安排;对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开发任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视同国营企业从销售额中提取1%,在税前列支,作为技术开发资金;允许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省有关优惠政策,吸引科技人员向本企业流动;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工龄。
4、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可采取职工集资、职工入股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凡企业财产实行集体所有,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分配制度,提留公共积累,所获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都可以按集体企业对待。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按股份承担风险和按股分红。职工集资的,可在企业利润中逐年偿还,偿还之前也可在企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分红。(郑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