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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制定《黑龙江省军警民共建共育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军警民共建共育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指出,省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提高军警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根本目标,通过共建共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优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奉献精神,坚持共建共育。
    规定要求,在共建共育活动中,要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搞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教育;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开展智力拥军、智力助民活动,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福利设施建设,加强经济技术、信息和劳力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卫国家财产,维护人民利益;在军事重地和边防,要搞好共建共守活动。军警部队连或相当于连(公安部门派出所)以上的建制单位,都要建立固定的共建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搞好群体群建,以及多系统、多单位、多部队参加的区域性联网共建。省、市(地)、县(区)要成立由党政军警领导参加的军警民共建共育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指导检查、综合协调、调查研究、推广经验,评选表彰先进。(曹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