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经济罪案举报概述
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线索8577件,其中涉嫌贪污线索4583件,占受案总数的53.4%;涉嫌贿赂线索1253件,占受案总数的14.6%;涉嫌挪用公款线索944件,占受案总数的11%;涉嫌偷税抗税线索711件,占受案总数的8.3%;其他经济罪案线索992件,占受案总数的11.6%;法纪和其他犯罪线索94件,占受案总数的1%。接受投案自首人员5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858.917万元。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举报宣传工作,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大力宣传反映公民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电视专题片《大地的回声》的指示精神,为扭转上半年群众举报线索一度下降的局面,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于5月25日至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活动。共出动干警3458人次,设立举报宣传站398个,增设举报信箱126个,举报电话36台;组织播放电视片《大地的回声》2757场次,受教育群众达782.3万人。接待群众举报、法律咨询9837人,其中举报涉嫌犯罪线索1142件。在举报宣传攻势的震慑下,有15人主动到当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省电台、省电视台、省报、省法制报等新闻单位对此项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把“宣传周”“宣传月”等集中举报宣传和日常举报宣传活动、普法教育结合进行,常抓不懈。齐齐哈尔龙沙区院征得当地航校支持,用飞机义务散发举报宣传材料2万余份,形成了空中、地面立体宣传格局。鸡西市院在市电视台开办了《检察之音》专题节目18期、 《检察天地》专栏节目30期。齐齐哈尔市院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普遍开展了举报法律知识竞赛。市电视台对决赛现场进行了录像和实况转播,不仅进一步调动了群众举报热情,还把普法教育大大向前推动了一步,得到高检院领导的高度赞扬。
各级检察机关还针对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打击活动,适时开展宣传发动和法律咨询工作。如在打击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中,各地普遍设立了“打假”宣传站、咨询站,以及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犯罪。
对那些问题较多、经过宣传发动触动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深入宣传。在深入宣传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问题和企业领导人共商良策,受到企业领导和群众的欢迎。通过发动群众举报、深挖蛀虫,使一些严重亏损企业起死回生。
二、加强举报线索的消化工作,取信于民。
按照高检院关于清理举报线索的要求,检察机关举报部门,对举报工作开展以来至1991年底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了认真清理。自1988年7月举报机构建立以来至1992年底,共受理举报线索38936件,其中贪污线索11591件、贿赂线索5822件,其他经济线索8768件、法纪线索2176件,其他线索10579件。据统计,截至1991年底已处理举报线索36794件,占受理总数的94.5%,其中,检察机关初察11843件,占已处理举报线索总数的32.2%;初查举报线索中立案8456件,占初查举报线索的71.4%。积压举报线索2142件,占受案总数的5.5%。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清理举报线索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了对举报线索的“消化”工作,取信于民。一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显构成犯罪的举报线索、直接交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处;对事实不清,界于罪与非罪之间,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先行初查,再做分流处理;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举报线索,转党、政有关部门处理。1992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8577件。初查3760件,占受案总数的43.8%;立案1994件,占初查案件的53%、占受案总数的23.2%;转有关部门处理1154件;积压存查3263件,占受案总数的38%。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做好举报线索筛选,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深入开展上,总结出对举报线索查处实行“五个优先”的做法,得到了高检院的肯定。
三、努力做好保护举报人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
随着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依据高检院公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1992年,全省共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6起,分别依法做出严肃处理。有的分、市院还选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检察机关注意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那些大胆改革、勇于开拓的改革者、企业家。对借举报之机进行诬告陷害的4起案件进行了查处。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兑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政策。奖励举报有功人员60人,奖励金额29307元人民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等分、市院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推出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新举措,重新细化了有奖举报制度,坚持做到打击与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双兑现,进一步激发了群众举报热情。
存在的主要问题:1.由于有的同志对打击和服务的关系还存在模糊认识,对举报工作淡化,影响少数地区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条件大体相同,而举报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象;2.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技术装备、人力物力等办案条件和要承担的经济罪案的查处严重不适应,致使相当一部分举报线索不能及时查处。积压存查的举报线索过大,一定程度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3.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又不够成犯罪的案件处理不利,举报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使群众举报心有余悸。(宋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