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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印发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试行意见

省检察院于1992年7月8日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试行意见》,其要点是:
    一、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改革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经济工作,以适应检察工作需要。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法纪检察,为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严格掌握法律政策,对界限不清和有争议的案件,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
    四、凡在改革探索中因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或因经验不足而产生失误,不属于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不予追究。
    五、在查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重要技术人员贪污、贿赂案件时,初查尽量不公开;构成犯罪的,在本人认罪且不影响案件侦查时,允许继续发挥作用;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人员调整建议,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上述人员中所犯罪行较轻,有认罪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六、在优先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的同时,处理好小案。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依法起诉;有从轻情节的依法减轻刑罚或免予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撤案。
    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快查快结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单位和部门的经济犯罪,防止犯罪分子脱逃、销赃、挥霍,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八、办案中注意保护企业产、供、销渠道,慎重采取冻结资金、帐户,查封厂房、设备等手段。办案中挽回的经济损失应返还的及时返还企业。
    九、企业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给厂长、经理提成的奖金,对在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及筹措资金中有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及为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代购原材料、代销产品而给有关人员提取的一定比例的奖励费用,应视为合理报酬。
    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时,按规定从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视为合法收入。
    十一、要注意区分企业违反财经纪律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界限;区分企业间互相扶持让利与挪用公款的界限;区分企业承包租赁者依照政策履行合同所得的合理提成和奖金与贪污犯罪的界限;区分漏税或由于企业资金短缺而拖欠税金与故意偷税、抗税犯罪的界限;区分按合同自主支配承包资金和其它动产与以承包为名私分、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犯罪的界限;区分因经营失误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区分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与贪污犯罪的界限。
    十二、妥善处理经济交往中的“回扣”问题。凡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不予干预,重点查处利用“回扣”推销伪劣商品、购销双方以“回扣”形式中饱私囊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形式索贿的犯罪行为。
    十三、注意保护企业领导者的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围攻、恫吓、威胁企业领导者,侵犯企业领导者的财产、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优先办理。
    十四、结合办案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帮助企业整章建制。运用典型案例宣传法制,增强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十五、依法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要认真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贾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