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地司法局长会议强调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
1992年9月12日省司法厅在哈市召开了市地司法局长会议。会议重点听取了11个市地司法局和部分劳改劳教单位改革情况的汇报,讨论了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首先,要加大律师工作改革力度。一是律师事务所人员要逐步实行全员合同制、聘任制,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二是律师的分配要与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服务态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职业道德挂钩,实行效益工资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三是对经费上已经实行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积极引入合作所的管理办法,人事上实行聘任制,报酬上实行效益工资制。四是为了促进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扩大律师业务的复盖面,可选择条件比较好的所到还没有条件开设律师事务所的各类开发区设立分所,亦可到经济不发达、律师力量极为薄弱的地方建立办事处。五是采取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上取得律师资格,外经外贸、金融与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优秀专业人员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省厅积极报批,帮助办理职称转换。六是对不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不受职级指标限制,按司法部和人事部批准的条件进行评聘。优秀的青年律师经省厅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为高级职称,不占指标。对贡献大,具备一定条件的律师,经省厅批准,可以低职高聘。七是在人口集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乡镇律师事务所。八是适当扩大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金融、房地产、证券等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证法律体系。一是对条件具备,自愿从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处积极支持搞好试点,有条件的可以改为自收自支。二是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推行效益工资制分配办,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三是积极争取在开放城市的公证处开展涉外公证业务。四是积极争取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公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把房地产交易,抵押贷款、大宗经济合同、招标投标、企业兼并,引进外资,拍卖等重大经济合同纳入公证的轨道,开辟新的证源。
再次,要加快基层工作改革步伐。一是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引入竞争机制,在人事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效益工资。二是开发和利用法律服务市场,扩大收费的指导价格范围,增加与当事人面议价格的内容。三是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把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合格人员聘为律师或公证员,有条件的也可以在较大乡镇设立律师,公证业务的办事机构,对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司法助理员,经考核批准,可以发给律师工作执照。四是充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积极聘请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五是加快司法所的组建工作,力争三年内把占全省2/3市地县的乡镇司法所组建完毕,并商请有关部门逐步把法律服务工作者转为聘任制国家干部。
第四,要大力推进劳改、劳教工作的改革。对有押犯任务的“两劳”单位,积极探索改造教育与生产经营相分离的改革途径,并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企业经营放开搞活,监管改造依法办事的劳改、劳教工作管理体系;对没有押犯任务的职工厂(场),比照社会企业管理办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五,转变职能,深化机关工作改革。一是实行精兵简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精简上层,下放权力,充实基层,解决机关人浮于事的问题。二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机关改革试点,实行干部合理调配,超前分流,组织人员创办一些经济实体,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三是改进作风。转变职能。强化对基层的服务与指导,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办文,办会与办事的质量和效率。(赵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