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革等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案
贾文革,28岁,原系黑龙江省讷河市农业机械厂工人;李秀华,24岁,无职业,徐丽霞(女),27岁,无职业;孙文力,23岁,原系黑龙江省讷河市蔬菜公司批发部工人;王艳玲(女),27岁,原系黑龙江省方正县煤矿工人。
贾文革于1990年7月至12月间,出于抢劫财物、杀人灭口之目的,流窜至齐市、哈市、嫩江县等地,以谈恋爱和帮助安排工作等欺骗手段,先后将20名女青年骗至讷河市贾的家中,抢得她们随身携带的钱物,分别采用绳勒、扼颈、刀刺等手段将她们杀死,将尸体埋于室内窖中19具,埋于讷河市讷河镇城建苗圃内1具。
1991年1月初,贾又组织策划成立了以其为首犯,以李、徐为主犯的杀人、抢劫犯罪集团。1991年1月至7月间,贾伙同李、徐分别以安排工作、色情勾引等欺骗手段,在齐齐哈尔、嫩江、讷河火车站等地作案19起,先后将22人骗至贾家中杀死,将尸体埋于室内窖中。抢得人民币9630元及部分衣物等。1991年9月至10月中旬,贾带领李、徐流窜于辽宁、吉林省等地,以麻醉手段抢劫作案12起,抢得人民币4940元、金戒指5枚。在集团犯罪中,贾、徐共同杀人、抢劫作案31起,杀死22人,抢得人民币14570元,金戒指5枚;李参与集团杀人、抢劫作案27起,共同杀死18人,抢得人民币13070元。
1991年3月的一天,李在贾指使下在贾家将被贾骗来的女青年曾某强奸。尔后,贾又指使孙将曾强奸并让孙杀曾,孙遂用绳索套在曾的颈部猛勒。贾又刺曾胸部两刀,将曾杀死后埋于室内窖中。此外,贾还于1989年6月至7月伙同王在富裕、齐齐哈尔火车站,王以色情勾引为手段将艾某、韩某、姜某骗到讷河火车站附近树林中,贾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作案3起,抢得人民币616元及部分衣物。1989年10月至1991年1月,贾还单独或伙同王、李盗窃作案11起,盗得彩电3台及牛、羊等,价值人民币12600元。其中王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得牛、驴各1头,羊4只,价值人民币2300元。李参与作案1起,盗得牛1头,价值人民币1500元。
1992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贾文革犯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李秀华犯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徐丽霞犯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孙文力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王艳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贾、李、徐、孙、王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贾、李、徐、孙死刑。贾、李、徐、孙被依法处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