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解伟群、王长利、于春生抢劫、盗窃案
曹林,24岁,无职业;解伟群,20岁,原系哈尔滨量具厂工人;王长利,21岁,无职业;于春生,27岁,原系哈尔滨市八区粮库工人。四人于1991年4月24日17时许,酒后身带凶器行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农贸市场。王长利乘李荣斌、尹建林夫妻正在摊床前买菜之机,掏李裤兜里的钱,李发现后将王抓住要王去派出所,王欲挣脱逃跑,便对李拳打脚踢。此时于见状也上前帮助王向李头、面部连打数拳,尹建林拽住王阻止其打李,王又对尹拳打脚踢。此时走在前面的曹林、解伟群返回,解冒充公安人员要将王、于带走,李文斌见解拿不出证件,坚持要将王带到派出所处理。解见王不能走脱,便将李拽到人行道边,照李面部猛击一拳,李被打倒又爬起来抓住于不放,解便喊:“大林(即曹林)续他”。曹林冲进人群掏出蒙古刀照李的胸、腹部连刺二刀,当即将李杀死。尹建林上前抓解时,解伟群持刀将尹左手划伤。解、曹、王、于四人逃离现场。
此外,曹、解、王伙同张伟利(已罚款)于1991年4月一天,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附近,将一行人放在自行车上的提兜盗走,内装人民币400元,被四人均分挥霍;同年5月的一天,曹、解、王又窜至鸡西市出租车市场,从一汽车驾驶室将一提兜盗走,内有人民币3000元,被三人均分挥霍。
1992年5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曹林、解伟群、王长利犯抢劫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均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于春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于春生服判,不上诉。曹林、解伟群、王长利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6月2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曹林、解传群、王长利死刑。曹林、解伟群、王长利被依法处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