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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永哲等伪造国家货币案

权永哲,21岁,原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林业局壮志林场木器厂工人;赵志国,21岁,原系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兴胜村农民;张柏岩,19岁,原系哈市兰天影像图片社扩印员。1991年2月至5月,权同赵在经营哈市南岗区明星摄影社期间,曾多次预谋伪造假币。1991年8月,权结识了张。权提出让张帮助复印假币,答应事后给张6000元好处费,张表示同意。权于同年8月28日、31日晚借张在单位值班之机,使用张单位复印机印100元票面人民币3781张、10元票面人民币1张,共伪造人民币37.811万元。同年9月1日,权、赵携带作案工具拟去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为假币着色,在阿城火车站候车时,被车站民警查获。
    1992年8月14日,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认定权永哲、赵志国、张柏岩犯伪造国家货币罪,判处权永哲有期徒刑6年;判处赵志国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柏岩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