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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华受贿、介绍贿赂案

韩丽华,女,40岁,原系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建民派出所户籍民警。韩自1988年1月至1990年7月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为300余名农村人口办理了城镇户口迁移证,共收受贿赂款12.11万元。此期间,韩还为非法办妥城镇户口迁移证的人与赵忠(原系青冈县粮食局供应股册籍员,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沟通关系,使双方行贿受贿得以实现,赵忠收受巨额贿赂款,并为之非法办理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韩所收受的贿赂款于案发后全部收缴。
    1992年3月7日,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韩丽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丽华服判,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24日依法核准韩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