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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民、王淑兰贪污、赌博案

吴爱民,32岁,原系黑龙江省依安县食品公司先锋收购站工人;王淑兰,女33岁,原系黑龙江省依安县食品公司商业先锋乡批发部出纳员。吴爱民自1986年秋季开始,以做买卖需要本钱为名指使其妻王淑兰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1987年以后,王多次催促吴归还挪用的公款,吴不仅分文未还,还继续迫使王淑兰为其挪用公款。截止1990年3月,王淑兰共挪用公款11.57万余元,全部被吴爱民用于赌博、嫖娼等,案发后已不能归还。吴爱民于1987年至1990年3月,先后在依安县新屯、上游等乡村,参与聚众赌博数10次。
    1991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爱民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王淑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爱民、王淑兰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0日念王淑兰未直接使用、挥霍挪用的公款,认罪态度较好,撤销原审对其的处刑,改判其死缓;驳回吴爱民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14日核准吴爱民死刑。吴爱民被依法处决。(李 哲)